关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皖人社秘 〔 202 4 〕 196 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 13 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 2024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 2023 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044.38 元/ 月,以此核定 2024 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21133 元/ 月,下限为 4227 元/ 月。执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 2024 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 2024 年缴费基数。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积极宣传、引导参保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报缴费,稳妥开展 2024 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