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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6〕27号
2006-04-0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09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6年04月04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27号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05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6〕27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主题词:转发 出口 退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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