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蒙汇发〔2024〕64号
2024-09-1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 文 号:
    蒙汇发〔2024〕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外汇局各盟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邮储银行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要求,内蒙古分局对《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汇发〔201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联系。

联系人:金若秋 联系电话:0471-6650456。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24年9月18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