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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2011-10-17
索 引 号1444089037/czj/2021-0000271发布机构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公开日期2011-11-21
文 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 [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〇 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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