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6-0024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6-06-24 00:00:00
名 称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医[2006]12号
关 键 词
农民工
内容摘要
我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
时 效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现提出我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
“平安计划”是劳动保障部制订的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专项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总体要求,完善政策,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
“平安计划”主要内容是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制造业企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充分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
三、主要目标
1、到2006年末,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40%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制造业企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到2007年末,70%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制造业企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度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80%制造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到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制造业企业及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充分参加工伤保险。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纳入“平安计划”范围内。
四、主要配套政策
(一)各地要制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本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的农民工,不论是长期用工还是短期用工,不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不论是否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都要优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要制定灵活的参保办法,方便企业参保。要根据建筑等企业施工期短,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定额缴费或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等灵活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在注册地以外生产经营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保;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保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保。
(三)要建立参保缴费奖惩制度,激励企业参保。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或等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最低下浮40%执行,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最低下浮30%执行。用人单位拒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执行。
(四)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五、主要措施手段
一是要按照三年目标,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将扩面任务层层分解下达,推动参保。
二是要以协查机制维护参保,探索开展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间的参保协查。
三是要以交流机制带动参保,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召开推进参保的经验交流活动。
四是要以调度机制督导参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完成进度,调整措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
五是要以监察手段保障参保,要结合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六是要以安全许可强制参保,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七是要在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吸引农民工参保。
八是要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参保。
九是以检查机制督促参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矿山、建筑、制造业和乡镇区域企业使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十是要做好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要为农民工发放“参保卡”,建立参保档案,设立查询和举报电话,告知维权渠道。
六、近期工作及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开展“平安计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打算,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的总体安排。要落实主要责任部门,分管领导要主要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要对本地区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本地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数和用工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7月20日前上报省厅及省农民工办公室备案。
(三)省厅将在第三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情况大检查,及时调度督办,通报进展情况。
(四)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平安计划”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
(五)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农民工工作特点,制定灵活简便的参保、缴费和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六)各地要及时总结实施“平安计划”的经验,积极向省厅报送相关材料,利用省和本地劳动保障网,及时交流经验,共同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