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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黄政〔2016〕36号
2016-07-25
索引号:003139067/201608-00295信息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工业、交通,企业,意见发文日期:2016-07-25
发布机构: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7-25
生效日期:2016-08-01废止日期:2021-09-09
发布文号:黄政〔2016〕36号关键词:工业 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有效性: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开展公共服务清单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

2.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

3.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6.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 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县每年可按其年薪 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委、市残联)

8、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9.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2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0.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市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1.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降低财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12.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13.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期限暂定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黄山信投集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14.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导国有大企业、政府采购单位通过平台确认账款,鼓励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五、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5.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鼓励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尽可能多的列入全省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黄山供电公司)

16.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 商确 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17.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

18.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积极培育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大力实施节能环保重点项目,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9.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度至2016年度,对亩均税收达到规定数额的工业,市财政根据税收级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额的不同比例分别给予奖励。对投资建设期(超过3年的,第4年按经营期奖励标准执行)亩均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城镇土地税使用税新增税额100%标准给予奖励。各区县奖励政策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1.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物价、财政等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每半年公布一次评估结果。

本实施意见除已明确执行时间条款外,其他条款执行时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如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执行。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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