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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6-09-21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
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
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发放业务活动,现将省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项目支出,须按部门预算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此文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国库处反映。

附件:1.《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

2.《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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