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 ( 2019) 44 号)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525058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平南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 ( 2019) 44 号) | |
| 发文字号:桂水资源 ( 2019) 44 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 ( 2019) 44 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水资源有偿使 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 水资源[2018] 60 号 ) 精神及有关文件规 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水资源费征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 政厅 水利厅关 于 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桂价费(2015) 6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 于 我区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 费(2016) 103 号)执行。
二、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 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取水,月取水量
在 100 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 )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规 定限额内取水的。
(七)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村屯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部分。
( 八 )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
( 九 )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
( 十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支持合理用水和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
(一)对采矿排水(疏 干 排水),按地下水的征收标准计收 水资源费,回收利用于农业灌溉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 10 %计收 ; 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实际回用量的 60 %计 收;没有回收利用的部分按征收标准计收。有回用水量的,应当安装计量设施。
(二)对水源热泵取用地表水,采用闭式用水方式的,按 实际取水量(即补充水量)计收水资源费;采用开式用水方式 的,按实际取水量的 5 %计收水资源费。对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在非超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的 50 %计收水资源费 ; 在超 采区取水的,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三)农业生产取水超规定限额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量的 30 %计收水资源费。
四、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 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 取 水 外,对 超 计划 或 者 超 定 额 部 分 累 进 收 取 水 资 源 费,超 30% 以 内 ( 含 30% ) 部 分在 水 资 源 费征 收 标 准 的 基 础 上加 1 倍 征 收,超 30 % 以 上 的 部 分在 水 资 源费征收 标 准 的 基 础 上加 2 倍 征 收。
五 、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监管,` . . .,
(一)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 务院令 第 460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 5 号的规定,按照取 水 审批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提高或降 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 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 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定期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检查,确保应收尽收。
(二)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能所需相 关经费。
六、水资源费其他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 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之前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按原征收标准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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