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明确统一使用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明确统一使用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478号)

桂人社函〔2016〕478号
2016-06-08

关于明确统一使用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4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统一使用2015年全区城镇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6〕47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4983元。

2016年,在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需要用到“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时,请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4983元”为准。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