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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6]6号)

财税〔2006〕6号
2006-01-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

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海关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适用出口退税率
17601101000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取消退税
27601109000其他未锻轧铝
37901119000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5%
42712909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5%
52903590010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2903620000六氯苯及滴滴涕
72925200020杀虫脒
82924199011久效磷、磷胺
92903590020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2931000031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2842900011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2842900012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285100902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285100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5%
152834299010硝酸汞、硝酸亚汞
162833299010硫酸汞、硫酸亚汞
172827399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182827600010碘化汞、碘化亚汞
19293100009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202838000010硫氰酸汞
212827590010溴化汞、溴化亚汞
222825909010氧化汞、氧化亚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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