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加油站处罚公示
國家稅務總局二連浩特市稅務局稽查局關於二連浩特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地面加油站處罰公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處罰類別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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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稅稽罰〔2024〕14號 | 二連浩特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地面加油站偷稅案件 | 罰款 | 經我局檢查核實,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以該公司提供的紙質版《加油站進付存期間報表》銷售金額爲銷售數據,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以該公司加油係統導出電子銷售數據爲銷售數據。 二連浩特市産品質量計量檢測數據不屬於企業銷售油品數據,準予從銷售數據中扣除。經計算,可扣除不含稅銷售額如下:2021年6月爲10,564.91元,11月爲20,892.04元;2022年4月爲18,717.78元;2023年4月爲5,563.72元,10月爲18,787.61元。 綜上所述,該公司2021年少記收入120,208.20元,2022年少記收入214,5869.40,2023年少記收入500,073.74元,存在少記收入,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企業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連浩特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地面加油站 | 911525015919919928 | 任建軍 | 該公司違法事實已構成偷稅,擬對該公司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即320,233.01元 | 2024年11月6日 | 國家稅務總局二連浩特市稅務局稽查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