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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22〕49号
2022-09-01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91195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行〔2022〕49号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主题分类: 财政;司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司 法 厅

2022年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区直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列入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区直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三章 配发种类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六)领带;

(七)腰带。

第四章 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

第十三条 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根据气候区域确定。我区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和亚热区,执行热区和亚热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品种及使用年限。亚热区为柳州市所辖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所辖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热区为除上述亚热区所列市、县、区外的其余市、县、区。

第十四条 帽类

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第十五条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五章 配发管理

第十八条 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首次配发个人年度定额,按照分年度定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区直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执行的个人年度定额。同时,在编制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时,详细说明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的计算过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年度建立本单位配发人员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人员所属执法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号、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种类、数量、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等。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二十四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六章 佩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两名或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应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不得同时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非因执法活动外出时,不宜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出租给他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和配发标准编制年度预算的;

(二)超预算定额标准采购、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配发种类、配发标准、着装规范、标志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种类、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的;

(三)未按行政执法证件编号配发制式服装胸号的;

(四)未及时回收、处置应当回收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回收处置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自主选配、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各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交回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规范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规范佩戴综合执法标志的;

(五)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六)故意丢弃、污损制式服装和标志的;

(七)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收回、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着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旧版标志由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统一收回。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2.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附件1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附件2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序号品名单位单价(元)
1帽 类大檐帽(卷檐帽)52
2大檐凉帽(卷檐凉帽)47
3服装类常服448
4常服配套衬衣86
5春秋执勤服360
6冬执勤服490
7夏装制式衬衣(长袖)81
8夏装制式衬衣(短袖)80
9单裤116
10裙子107
11鞋 类单皮鞋248
12皮凉鞋248
13标志类大帽徽9
14小帽徽7.2
15臂章4.5
16硬肩章18
17软肩章7.8
18套式肩章5.5
19硬胸徽8
20软胸徽3
21硬胸号8
22软胸号2.5
23领带21
24腰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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