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 简 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 2 年 11 月3 0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 2 年第3 5 号公告,决定 对原产于 台湾地区的 进口聚碳酸酯 (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 大陆 聚碳酸酯 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 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202 3 年 8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 被调查产品 存在倾销,大陆 聚碳酸酯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 损害及损害程度 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 最终裁定 (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最终 裁定
调查机关 最终 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 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 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 4 年 4 月 20 日起,对 被调查产品 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 台湾地区 的进口 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 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 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 被调查产品 是分子 主 链含 双 酚 A型 碳酸酯基 结构 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 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 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对 台湾地区 公司征收的 反倾销税税 率如下: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9.0%
(F ORMOSA C HEMICALS& F IBRE C ORP.)
- 台湾 出光石油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 ORPORATION)
- 奇美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MEI C ORPORATION)
- 奇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LIN TECHNOLOGY C O.,LTD.)
- 其他 台湾地区 公司 22.4%
三、征收 反倾销税 的方法
自202 4 年 4 月 2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 被调查产品 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 审定的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 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 相关 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对202 3 年 8 月 15 日 之前 进口的 被调查产品 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 被调查产品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4 月 20 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 台湾地区 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本公告自 2024 年 4 月 20 日起执行
附 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