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44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28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67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28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6〕67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转发 民族 贸易△ 增值税 免征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