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65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11月06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86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11月06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桂财税〔2006〕8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字〔1999〕3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桂财税〔200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机关 改革 税收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