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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2025-10-20
索引号:shg13/2025-791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5-10-20
名称: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0 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二、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38 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

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0 个年度内,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0%,其他增

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执行。2025 年 11 月 1

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

号)等文件规定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150336___P0202510205018979464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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