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政发【2024】50号
缙政发【2024】50号
2024年度鼓励加大技改投入
发文部门:
丽水市-缙云县-经济商务局(中小企业局)
责任部门:
丽水市-缙云县-经济商务局(中小企业局)
协同部门:
无
责任处室:
技术投资科
印发日期:
2024-05-20
联系电话:
0578-3025797
支持对象:
制造业企业
执行期限:
自2024-05-20至2026-12-31
政策要点
三、实施梯度企业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十一)鼓励加大技改投入。经备案的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6%给予奖励;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7%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至2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9%给予补助。
要点解读
三、实施梯度企业培育,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十一)鼓励加大技改投入。经备案的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6%给予奖励;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7%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至2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9%给予补助。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规上企业,补助标准增加 1 个百分点;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增加 5 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列入国家级或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提高到 500 万元。对新供地项目(含尚在建设期内的在建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 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