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索引号
53000000102200810091
文号
云政发〔2007〕73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08-04-28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推进“三项改革”
(一)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新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27号),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能定位和努力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基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为,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按职能归并或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站所等模式,进一步整合乡镇事业站所,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事业站所整合后的有效人事管理及经费保障供给方式,变“养人办事”为“办事养人”。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努力构建更加有效服务“三农”的乡镇站所运行机制。全面实行乡镇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财政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约束机制,确保乡镇编制5年内只减不增。进一步精简规范乡镇领导设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领导干部尽量实行交叉任职或兼职。严格按照云发〔2004〕27号文件明确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开展乡村撤并工作,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做好已撤并乡镇的资产划转、处置、管理及为民服务的衔接等后续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执行对乡镇、村组撤并和人员精简的奖励政策。
(二)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切实管好用好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有关专项经费,不折不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加快在农村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的步伐。2007年按照省、州(市)分担的原则,扩大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将200万名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全面纳入补助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校财局管”工作,加强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结合整合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等,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逐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推进以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绩效分配制、中小学校长公选制为重点的教育人事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支教。在确保学生不辍学的前提下,继续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三)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全面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为重点,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州(市)与县、县与乡镇的事权和财权,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财力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完善和建立新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保障。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其他项目的转移支付形式和规模,省与州(市)要逐年加大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合理调整财力分配格局,对公务员工资改革和发展农村教育等补助一定要落实到位,不能把支出缺口留给乡镇一级。从2007年起,全省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在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继续实施好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补贴政策,逐步加大省、州(市)、县各级投入,扩大补贴范围。全面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发放方式,完善对农民的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农民。继续实行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无集体收益或收益在1万元以下的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的办法,并随财力的增强,适当增加扶持资金。加强对村组资金的监督管理,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的村组资金全部用于村级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村级资金继续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用途。根据农业税取消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建立政府补助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政策,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
历年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按照以县为主、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依法实施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决定清收的县(市、区),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清收程序,实行村民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细致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困难群众要酌情予以减免,严禁借机侵犯农民利益。不准未经公示即进行清收,不准从给予农民的财政补贴中直接扣除,不准采取强制手段清收。因政策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努力化解乡村债务
全面树立“发展是政绩,减债也是政绩”的正确观念,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乡镇、村组债务的清理,锁定债务,严格划分政府性、公益性负债和其他性质的负债,分清债务类别,明确化债责任,确定化债重点,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对政府性、公益性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化解步伐;对其他负债,县乡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明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予以化解。要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化解步伐。通过抓好试点示范,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化解乡村债务的政策措施。省和州(市)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激励机制,对增收减债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偿债专项资金,帮助乡村化解债务。全面贯彻执行“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严禁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和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进行举债建设和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格财政管理和预算约束,健全完善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从实际能力出发,严格防止乡镇和村组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负债。
四、协调推进农村其他改革
(一)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免除国有农场农工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并采取大多数农工接受的方式,确保将改革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地务必于2007年6月底前拨付到国有农场,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改革步伐,将国有农场全面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的公共投入,帮助国有农场解决好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困难,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完善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创新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遏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深入开展对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以奖代补”制度,强化监管,防止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继续推进以“村财民理乡代管”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管改革试点,加强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省补助每年每人720元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对农村五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同时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不断改善供养条件,提高集中供养率。200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成6000个无业务用房村卫生室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对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实施好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采取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筹措一部分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要努力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结合换届选举,推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交叉任(兼)职,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扶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重大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把好切入点,选准突破口,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人员,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玉溪、红河等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和要求,起好典型示范作用。健全完善农村综合改革考核奖励办法,实行定期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工作抓得好、改革有新突破、成效较突出的州(市)、县(市、区)予以奖励。通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建立激励机制,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全省上下一心一意谋改革、群策群力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将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综合改革△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