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公示
玉溪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公示
玉溪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2016年)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 法定代表人: 李丁全
(四) 单位地址:云南省 玉溪市迎春街 2号
(五) 邮政编码:65 3100
(六) 投诉举报电话: 0877-2025248
二、 行政执法依据
玉溪市 财政 局 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1 . 1 | 国家主席令第12号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7.1 | 国家主席令第24号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国家主席令第13号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国家主席令第60 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0.31 | 国家主席令第40号 |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10.31 | 国家主席令第14 号 |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7.1 | 国家主席令第3 号 |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国家主席令第73 号 |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8.28 | 国家主席令第17 号 |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0.28 | 国家主席令第35号 |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国家主席令第63号 |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1.1 | 国家主席令第68号 |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2.28 | 国家主席令第48号 | |
| 14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 国务院 | 1996.7.6 | 国发〔1996〕29号 |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 国务院 | 1985.7.27 | 国发〔1985〕96号 | |
| 1 6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1.11.16 | 国务院令第91号 | |
| 1 7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1.17 | 国务院令第589号 | |
| 1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5.11.22 | 国务院令第186号 | |
| 1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6.1.25 | 国务院令第192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2 0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国务院令第235号 | |
| 2 1 | 失业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国务院令第258号 | |
| 2 2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9.1.22 | 国务院令第259号 | |
| 2 3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 | 1999.10.1 | 国务院令第271号 | |
| 2 4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国务院 | 2001.1.1 | 国务院令第287号 | |
| 2 5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3.24 | 国务院令第350号 | |
| 2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1 | 国务院令第374号 | |
| 2 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5.9 | 国务院令第376号 | |
| 2 8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3.8.1 | 国务院令第381号 | |
| 29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2.1 | 国务院令第427号 | |
| 3 0 |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2011.1.1 | 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3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10.12.20 | 国务院令第587号 | |
| 3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5.1.30 | 国务院令第658号 | |
| 3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88.10.1 | 国务院令第12号 | |
| 3 4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2.12 | 国务院令第281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3 5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11.8.1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
| 3 6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2013.10.29 | 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34号 | |
| 3 7 |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号公告 | |
| 3 8 | 云南省会计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公告 | |
| 39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 省政府 | 2007.1.1 |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1号公告 | |
| 40 |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省政府 | 2011.7.1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 |
| 4 1 |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1997.5.28 |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 | |
| 4 2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财政部 | 2012.4.1 | 财政部令第68号 | |
| 4 3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财政部 | 2013.1.1 | 财政部令第71号 | |
| 4 4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财政部 | 2002.1.1 | 财政部令第14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4 5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财政部令第18号 | |
| 4 6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财政部令第19号 | |
| 4 7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财政部令第20号 | |
| 4 8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财政部令第24号 | |
| 49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财政部令第27号 | |
| 5 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 财政部 | 2005.9.1 | 财政部令第28号 | |
| 5 1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财政部令第25号 | |
| 5 2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13.7.1 | 财政部令第73号 | |
| 5 3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财政部 | 2001.2.20 | 财政部令第10号 | |
| 5 4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财政部 | 2006.3.1 | 财政部令第32号 | |
| 5 5 | 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 财政部 | 2010.3.1 | 财政部令第58号 | |
| 5 6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财政部 | 2013.1.1 | 财政部令第72号 | |
| 5 7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 | 2014.7.29 | 财政部令第76号 | |
| 5 8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财政部 | 2012.5.1 | 财政部令第69号 | |
| 59 | 财政部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财政部 | 2009.2.1 | 财政部令第53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6 0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14.2.1 | 财政部令第74号 | |
| 6 1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 财政部 | 2014.4.23 | 财政部令第75号 | |
| 6 2 |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 财政部 | 2010.9.4 | 财政部令第60号 | |
| 6 3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6.7.1 | 财政部令第35号 | |
| 6 4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6.7.1 | 财政部令第36号 | |
| 6 5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6.9.1 | 财政部令第38号 | |
| 6 6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财政部 | 2013.1.1 | 财会〔2012〕22号 | |
| 6 7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财政部 | 2013.1.1 | 财会〔2011〕17号 | |
| 6 8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财政部 | 1996.6.17 | 财会〔1996〕19号 | |
| 69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 财政部 | 2014.1.1 | 财会〔2012〕21号 | |
| 7 0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财政部 | 2009.7.1 | 财会〔2008〕7号 | |
| 7 1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 财政部 | 2014.1.6 | 财会〔2014〕20号 | |
| 7 2 | 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 2014.12.11 | 财会〔2014〕30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7 3 |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财政部 | 2014.1.1 | 财库〔2013〕218号 | |
| 7 4 |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 财政部 | 2006.3.31 | 财监〔2006〕11号 | |
| 7 5 |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 财政部 | 2008.1.1 | 财监〔2007〕82号 | |
| 7 6 | 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 | 财政部 | 2005.12.1 | 财监〔2005〕103号 | |
| 7 7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 | 2006.1.19 | 财监〔2006〕2号 | |
| 7 8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5.1.1 | 财综〔2004〕100号 | |
| 79 |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11.1.1 | 财综〔2010〕80号 | |
| 80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03.3.1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 |
| 8 1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银监会 | 2010.3.8 | 国家银监会2010年3号令 | |
| 8 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2013.2.22 | 国办发〔2013〕15号 | |
| 8 3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9.10.3 | 国办发〔2009〕56号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 8 4 |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 | 省政府 | 1993.11.8 | 省政府令第8号 | |
| 8 5 |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 省政府 | 1999.6.15 | 省政府令第78号 | |
| 8 6 |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 省政府 | 2002.2.1 | 省政府令第107号 | |
| 8 7 |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11.3.1 | 省政府令第165号 | |
| 8 8 |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 省政府 | 2014.6.9 | 省政府令第191号 | |
| 89 |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 省政府 | 2014.8.11 | 省政府令第192号 | |
| 9 0 | 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 省政府 | 2011.7.1 | 云政发〔2011〕122号 | |
| 9 1 |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省政府办公厅 | 2008.10.7 | 云政办发〔2008〕173号 | |
| 9 2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 | 2011.8.1 | 云政办发〔2011〕127号 | |
| 93 | 玉溪市 人民政府办公 室 关于印发 玉溪市 财政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 政府办公 室 | 20 16 . 4 . 3 | 玉 政办发〔20 16 〕 56 号 |
三、 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 0 项)
(二)行政处罚(共1 21 项)
第一项 : 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上缴上一级财政”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职能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禁止将预算内的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禁止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禁止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行政政法 科, 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7 人
第二项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职能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办法取得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分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行政政法 科, 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7 人
第三项 : 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滥发钱物的,责令单位限期追回资金,并与违法所得一并收缴同级财政”。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行政政法 科、 综合 与研究科、监督检查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20 人
第四项 : 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行政政法 科、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7 人
第五项 : 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 、 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审批文件无效,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行政政法 科、 监督检查 科 及相关业务 科、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7 人
第六项 : 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截留坐支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 门 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取消帐户;逾期仍不改正的,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将其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2)《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 按 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行政政法 科、 监督检查 科 及相关业务 科、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22 人
第七项 : 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0 人
第八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九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项 :采购人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一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 二 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 三 项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 四 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五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六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七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八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外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十九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项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一项: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队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二项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三项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四项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五项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六项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七项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八项 : 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二十九项 : 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三 十项 : 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三 十 一 项 : 招标采购单位 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九)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二 项 :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三 项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四 项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五 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六 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七 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三十 八 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评标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三十九 项: 招标采购单位未公告应当公告 的政府采购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 一 )应当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而未公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四十 项: 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 二 )应当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而未公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四 十 一 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四 十 二 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四十 三 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四十 四 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政府采购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4 人
第 四 十 五 项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四十六 项 : 私设会计账簿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四十七 项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四十八 项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四十九 项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五十 项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五十一 项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五十二 项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五十 三 项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五十四 项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五十五 项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五十六 项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五十七 项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五十八 项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五十九 项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六十 项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Z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帐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岗位职数: 13 人
第 六十一 项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 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 核实债务的;会计人员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产业发展科 等
- 执法位职数 : 13 人
第六十二 项: 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 200 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三 项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四 项 : 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如 2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五 项 : 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 3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用 20 00O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六 项 :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七 项 : 未按照规定编制记帐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千以上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000 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八 项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 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六十九 项 : 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 3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20 00O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七 十项 : 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 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 人
第 七十一 项 : 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 文 :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2000以上 20 00O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会计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七十二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三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 标准、对象和期限;”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四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五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六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 2 人
第 七十七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八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 、 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七十九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1 2 人
第 八十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 12 人
第 八十一 项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12 人
第 八十二 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门 、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三 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门 、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四 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 、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五 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财政部门 、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六 项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财政部门 、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七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 、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八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 、 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 、 挪用财政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八十九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10人
第 九十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九十一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 九十二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1 人
第 九十三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1 人
第 九十四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违反规定调整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1 人
第 九十五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1 人
第 九十六 项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1 人
第 九十七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0 人
第 九十八 项 :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经济建设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4 人
第 九十九 项 :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经济建设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4 人
第一百项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经济建设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4 人
第一百 零一 项 : 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经济建设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4 人
第一百 零二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一百 零三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0 人
第一百 零四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8 人
第一百 零五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8 人
第一百 零六 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货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8 人
第一百 零七 项 :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一百 零八 项 : 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 人
第一百 零九 项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 9人
第一百 一十 项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 9人
第一百 一十一 项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预算 科、 金融涉 外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 9人
第 一百一十二 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 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 人
第 一百一十三 项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 、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0 0 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项转借、串用、违反规定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 人
第 一百一十四 项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项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 非税 收入票据”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 人
第 一百一十五 项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项 伪造、使用伪造的 非税 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 人
第一百 一十六 项: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国库 科 、监督检查 科、 行政政法 科 及相关业务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1 5人
第一百 一十七 项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综合 与研究科
- 执法岗位数: 5 人
第一百 一十八 项 : 占有国有资产的 市 级企业(不含国资委监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资产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第一百 一十九 项 : 占有国有资产的 市 级企业(不含国资委监管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资产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第一百 二 十项 : 占有国有资产的 市 级企业(不 含 国资委监管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第一百 二 十 一 项 : 占有国有资产的 市 级企业(不含国资委监管单位)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处罚种类:罚款
-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玉溪市 财政 局 资产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三) 行政强制(共0项)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 5 项)
第一项 : 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 执法依据名称 、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二 )会计 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 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是否 真实、完整; ( 三 ) 会计核算 是否 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四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是否 具备从业资格。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行政法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及财政部第10号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 执法机构: 玉溪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4)事后管理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检查结论要求落实到位。(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二 项 : 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和稽查
-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2)《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云政发〔2011〕12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3)《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云财办〔2011〕121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非税收入实施的稽查活动。
- 执法机构: 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人
-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的;(2)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的;(3)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 三 项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直征直管
-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第二条 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9〕39号)第四条 云南省境内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征收,省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方式和考核办法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另行制定。
- 执法机构: 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人
-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农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四 项 : 收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6号)第一条(一)云南电网公司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收缴。
- 执法机构: 玉溪市 非税收入 管理局
- 执法岗位职数: 7人
-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农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五 项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 执法机构: 玉溪市财政局 资产管理 科
- 执法岗位职数: 2 人
- 执法责任: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资产评估项目按相关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