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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2009-11-30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43号

成文日期: 2008-11-21

发布日期: 2009-1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 2008 ] 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3 ] 46 号)文件附件 2 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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