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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综〔2015〕65号
2015-11-23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65号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财综〔 2015 〕 65 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 2015 〕 3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 2015 〕 45 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5 〕 45 号)的要求,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收费员培训收费等 1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1 ),将疾病检验收费等 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件 2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在网站及收费场所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信息,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应交未交收费收入的清理工作,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本地区收费目录;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取消和调整相关收费项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1. 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12 项)

  1. 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共 4 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 年 11 月 23 日

附件 1

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 项)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1. 收费员培训收费

教育部门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中的准考证工本手续费,单科合格证工本手续费,转专业和区内转考手续费,区外转考手续费,申请免考,遗失毕业证书、办理毕业证明工本手续费,办理专业证书手续费

公安部门

  1.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收费(为单位打印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 公需科目考试费
  2. 社会保障 IC 卡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 建设系统专业学历(含专业证书)教育收费

交通部门

  1. 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

农业部门

  1. 农作物品种审定费

卫生计生部门

  1. 乡村医生水平考试费
  2. 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资格考试费

水产畜牧部门

  1. 渔业船员培训收费

其他

  1. 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费

附件 2 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共 4 项)

卫生计生部门

  1. 疾病检验收费
  2. 卫生检验分析收费
  3. 代制试验用品收费
  4. 其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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