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70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11月17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92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11月17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92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教育 所得税 通知
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