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76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99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99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转发 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