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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180号
2025-11-28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180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5〕4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3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建〔2025〕6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6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列报相关支出预算科目,其中:1.住房保障方向:用于配租型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含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等列报“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科目,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列报“221011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出预算科目;2.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列报“2210113城中村改造”支出预算科目;3.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4.用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4〕33号和浙财建〔2025〕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该项资金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办法执行。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建〔2025〕180号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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