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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贺政规〔2024〕5号
2024-11-13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 贺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 军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 〔 20 13 〕 42 号 )、中组部等 5 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 政〔 20 22 〕 54 号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桂军 政〔 20 23 〕 701 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家属手续的驻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社会优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 军人 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 的义务。

第四条 军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 、灵活安置 原则,采取 转任交流 、 就业扶持、 公开招聘、就业 安置 、 社会保障 和经济补助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落实组织安置

第五条 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 自治区 和我市 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对等安置。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第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 荣誉 表彰或相当层级表彰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或县(区)人武部 政治工作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属重点安置对象:

(一)配偶战时荣立三等战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功勋 荣誉 表彰或相 当 层级的表彰;

(二)配偶从事飞行、潜艇、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或在“岛屿”工作满 5 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 10 年;

(三)配偶为 少 校及以上军官(不含营级 副 职);

(四)配偶因战、因公被评定为六级以上伤残等级;

(五)本人获省部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属地人民政府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随军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参照本 办法 第五条进行安置。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根据单位编制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妥善安置。

第九条 因军人工作单位在市域范围内跨区变动,随军家属有转任、交流等安置需求的,由 贺州 军分区 政治工作处根据 《贺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录(聘)用人员若干规定》要求,会同 市 委组织部、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市人社局、 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充分对接沟通,达成接收意向后,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程序办理。

第十条 军人家属随军前在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 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当年国有企业和社区工作者招聘,协调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开展 优待招聘;优待招聘坚持个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原则,一般采取面试量化考核打分的方式进行,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岗位,用人单位可视情组织笔试。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规定享受军队及自治区未就业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同时可以 申请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市本级按本市城市居民 最低 生活保障线上浮 20%发 放 生活补助(含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和划拨以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 十二 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十 三 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组织安置对象:

( 一 )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二) 配偶已批准转业(复员)、退休、调离的;

(三) 正在接受违纪违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辞职(聘)的;

(五) 公务员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六)在同一区域已经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

(七)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不宜安置情形的。

第三章 拓展就业渠道

第十 四 条 各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会同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在年度全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拿出 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 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招聘考试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列入当年 年 度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一) 随军家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 公开招聘考试安置,按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 各地有关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对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五条 各 级 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岗位总量 5%的比例择优聘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招录职工时,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

第十 七 条 军人家属随军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单位工作的或符合国家、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特殊紧缺专业等人才引进条件的,由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 牵头,会同 市 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和 市 人社 局 等部门研究制定安置计划,结合其个人意愿、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等,可以安排到 市 直单位工作。

第十 八 条 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每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等情况,按照专业类别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随军家属实施定向招考,给予适当放宽学历条件等优待。具体按照军队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九 条 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部队和营区,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等渠道,最大限度促进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缓解就业安置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具体措施由各 县(区) 结合实际制定。

第四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 二十 条 建立完善就业推介服务机制平台,加大优质岗位协调筹措力度,每年应当至少举办 1 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聘)用随军家属,对招(聘)用随军家属超过企业总人数 60%以上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为有培训意愿的无工作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贴。随军家属参加政府组织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免收服务费。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应当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第 二十一 条 加大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享受免税期间,由税务部门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享受 1 次免税政策。

第二十 二 条 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通过组织参加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确定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在工种、岗位、班次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及时安排到岗上岗。

第 二 十 三 条 人社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培训的需求情况,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 二 十 四 条 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和指导扶持就业。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 1 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l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 二十五 条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 1 年内至少提供 1 次免费职业指导和 3 次免费职业介绍。

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二十 六 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 裁减随军家属。确 因 企业 停产或生产经营 遇到 困难等原因裁减的,按照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依法结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保障合法权益。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 二十七 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

第 二十八 条 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或自主择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不包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 五 章 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 九 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牵头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日常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纳入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党委 组织部门 主要 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 根据安置对象情况 按程序 提供符合安置条件且有空余编制的单位,对符合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条件的 随军家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使用编制手续。

(三)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 做好定向招聘和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并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

(四)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经费、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费等有关经费的核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主要做好随军家属招聘、 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 、 定向招聘、随调安置协调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

(六)各县(区)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联系军地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牵头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评比,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会同 组织、 编制、财政 、 人社等部门拟制年度安置方案,报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

(七)各驻贺部队加强沟通协调,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其中,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主要做好本辖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报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方案拟制、督导落实、考核评比等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主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以及内部安置工作。

(八)各驻贺部队要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政策宣讲,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及家属深刻理解党和政府关心关爱,树立正确就业观念,确立合理预期,努力提升技能,积极参与就业安置工作。

(九) 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 三十 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程序: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逐级申请。每年 1 0 月底前,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做好 次年 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摸底、资格初审和跟进协调,并 将本部队 次 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 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汇总。各驻贺部队 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时需附《 军队干部家属 随军审批表》、《驻贺部队随军家属 个人信息 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不再列入年度安置计划。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 汇总 全市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

(二)资格审核。每年 1 1 月底前,各级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 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或县(区)人武部政 治工作部门 等部门对申请 次年 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进行审核。

(三)制定计划。每年 1 2 月底前,各级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调组织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局、 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或县(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研究制定 次年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并报 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

(四)组织实施。定向招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事业单位招聘统筹实施;随调安置,各部门和接收单位收到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其他安置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实施,并报 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五)检查督导。每年 11 月底前,各 县(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书面报告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 结合党管武装绩效考评 对上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比。

第 三十一 条 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议军会议或者专题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等形式,每年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形势,推动解决重难点问题 ; 建立组织安置任务清单,采取挂账销号等办法督导落实 ; 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 置 落实情况考评,根据安置进度和质量实行量化打分,考评结果纳入双拥评比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 三十二 条 贺州军分区 政治工作 处 、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督 促检查,每年 年 底统计汇总各 县 (区)及 市本 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落实情况,视情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安置工作推进不力 县 (区)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 85 %、社会保障率低于 95 %的县(区),不 予推荐 为“双拥模范县(区)”; 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 予推荐 为“双拥工作 模范 单位”,单位领导不 予推荐 为“双拥 工作 模范个人”。

第 三十三 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的随军家属不按照计划参加定向招聘考试或拒不服从安置工作的,在 1 年内不予考虑安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十四 条 驻 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本 办法 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按国人发〔 2006 〕 61 号、解放军原总后勤部后财〔 2001 〕 1110 号、后财〔 2009 〕 1111 号和后财〔 2009 〕 1161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二)“岛屿”是指解放军原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按解放军原总后勤部后财〔 2009 〕 116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贺政规〔 2018 〕 7 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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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政规〔2024〕5号政策解读《贺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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