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2005-1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主题分类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127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有效
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5-11-30废止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