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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欠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欠税的公告

2025-04-21

國家稅務總局滿洲裏市稅務局關於2025年第一季度欠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以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9號)的規定,現將截止20 2 5 年 3 月 31 日,我局確認的欠繳稅款 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企業、單位納稅人,以及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予以公告。

除依法公告外,稅務機關將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年第40號)的有關規定,對欠稅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的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爲A級。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同時,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在繳清所欠稅款之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産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欠繳稅款 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産或者大額資産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 稅務總局 滿洲裏市稅務局 20 2 5 年第 一 季度 欠稅公告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滿洲裏市稅務局

202 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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