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20830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金〔2024〕67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
| 主题分类: 财政;保险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金〔2024〕6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广西金融监管局各分局,广西农垦集团、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承保机构:
为筑牢糖料蔗生产风险保障网,推进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现印发《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2024年9月6日
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种植
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广西糖料蔗保险保障水平,推动糖料蔗保险转型升级,弥补糖料蔗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损毁、市场波动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广大蔗农(包括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企业)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实施范围为广西糖料蔗“双高”基地,广西农垦集团和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糖料蔗自有种植基地(包括“双高”和“非双高”)。实施时间为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2025年榨季结束。
二、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糖料蔗种植户实际收入未达到预期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糖料蔗产量损失的: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酸雨、内涝、风灾、旱灾、雹灾、冻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损毁。
2.因保险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购销合同收购价格,导致被保险人实际收益低于未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原市场收益。
糖料蔗换算价格=白糖现货平均价格×糖料蔗价格变动系数
糖料蔗价格变动系数=当年购销合同收购价格÷投保时近1—6个月白糖现货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购销合同收购价格为蔗农与制糖企业签订的糖料蔗购销合同中标明的收购价格;投保时近1—6个月白糖现货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白糖现货平均价格为起保日(含)至出险日(含)期间内每个交易日白糖现货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白糖现货价格以泛糖科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方案的保险期间自出苗(苗齐)时起至收获时止,具体起保日期以保单载明的为准。
(三)保险标的。广西所有本方案实施区域内种植的糖料蔗,不包括糖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糖料蔗淘汰品种。
(四)被保险人。广西所有本方案实施区域内进行糖料蔗种植的农户、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购销合同收购价格×约定产量
其中:“双高”基地糖料蔗约定产量以4.8吨/亩为基准,“非双高”基地糖料蔗约定产量以4吨/亩为基准,承保户的约定产量可参考当地糖企公布的原料蔗3年平均进厂产量等因素上下浮动15%,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六)保险费率7%。
(七)保费构成。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对县域补贴25%,对城区补贴20%;市级财政对城区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蔗农缴纳20%。
(八)赔偿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导致产量下降,但糖料蔗换算价格不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理赔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
理赔产量=约定产量—实际产量
实际产量可由保险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农业专家进行实地测产,测产工作需在收割前完成。
2.未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仅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实际产量×糖料蔗换算价格)—(实际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
3.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导致产量下降,且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约定产量×糖料蔗换算价格)—(实际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
4.同一保险糖料蔗最终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
(九)工作费用。保险的协办工作费用按最高不超过保费的6%确定,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按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保险保障基金按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
(十)不得重复投保。全区糖料蔗种植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后,不得投保糖料蔗种植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糖料蔗“保险+期货”项目,避免重复投保。
三、承保机构管理
(一)严格落实遴选规制。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遴选规则开展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承保工作,不得跨区域承保。对不属于广西农垦集团和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有种植基地,仅与公司或下属糖厂签订订单合同的糖料蔗,不得以该公司名义统一组织投保,要由当地有承办权的保险机构承保。
(二)不得引入中介机构。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蔗农与承保机构办理各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三)多种形式组织投保。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蔗农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蔗农投保。
(四)规范出单保险对象。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蔗农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蔗农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蔗农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五)公开透明开展承保。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蔗农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如采取糖厂等第三方代扣代缴方式的,需在征得蔗农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保费代扣代缴协议后方可按流程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六)及时足额理赔偿付。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七)统一赔款支付方式。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蔗农。如果投保蔗农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广西金融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保险发展各项工作。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糖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制糖企业要结合糖料蔗订单农业的实际需要,持续探索开展蔗农委托代收代缴保费的各种方式,及时做好保费收缴工作,切实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县级农业、糖业主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落实工作计划,协调配合做好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查勘定损工作,以及保费补贴资金初审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宣传发动、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基础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下达的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措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要求将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险承保机构。同时,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违规承保、骗取补贴的要收回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服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糖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引导广大蔗农积极投保。
(五)完善调整机制。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中央对广西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工作的支持政策、广西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在不改变保险方向、保险效果的前提下,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年保期的开展情况,对下一年保险方案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