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停止执行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停止执行文件的通知
桂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一、全文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1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5目“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 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停止执行文件的通知
桂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一、全文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1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5目“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