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盖文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陆圣时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成员:李彦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进国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副主任赵存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周凤琴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斯勤夫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及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陆圣时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副处长何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潘景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行业规划处处长杨效录、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牧处副处长高雪峰、呼和浩特海关监管处副处长宋军、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督处副处长苏庆担任。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孙斌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0471—69455436946699(传真)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公安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目前,全区有37个旗县(市、区)和11个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未设立消防队(站),与我区当前严峻的灭火救援形势不相适应。在当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积极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解决我区消防队(站)建设滞后问题的有效途径。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目前无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消防队(站)建设。各地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在经费保障、土地划拨、营房建设、人员配备、装备器材等方面的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二、明确任务,制定规划,保质保量完成组建任务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本责任区的灭火工作,参加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事故等各种灾害的抢险救援,应纳入同级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消防队(站)营房,购买车辆装备,招聘消防队员。同时,也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采取社会出资或企业联办的形式,大力扶持、引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出资与政府合办、合建、合养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各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2005-2006)》所确定的任务,制定规划,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做好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的组建工作。目前未建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和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建成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2007年年底前,上述地区原则上都要建成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2008年上述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站)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三、坚持标准,落实经费,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标准》(详见附件)组建消防队(站),公开招聘队员,落实器材装备,同时,要根据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落实消防队(站)建设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今后,凡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消防队(站),所需各项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以企业或社会联办形式组建的消防队(站),在保障基本运行费用的同时,企业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购置消防器材装备,改善消防队员生活条件,提高消防队员福利待遇。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等费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验收,并按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确定的组建任务进行考核验收。对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5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区深化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和全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5〕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全面清理整改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自治区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2006年2月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2006年第二季度召开全区贯彻落实政府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会议,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近来,自治区已开展了第二届新方志的编纂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是《内蒙古自治区志》重要组成部分,其编纂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众多系统和行业,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作完成。为了全面记述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成就,准确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在科研和生产活动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志》编纂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的编纂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技厅要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的续修工作,并成立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二、《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由志书内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部分专家组成,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及企事业单位要各推荐一名领导同志参加编纂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承担部分的资料收集和撰稿的组织工作。同时,要确定1至2名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科技工作的专家承担资料收集和书稿撰写等具体工作任务。三、自治区科技厅要组织专门的培训班,对撰稿人进行集中培训。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志》编纂要求,统一思路,分别撰稿,确保全书体例格式统一,行文规范,科学准确地论述客观事物。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推荐的编纂委员会成员和撰稿人名单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胡德尔联系电话:69688326918011(传真)电子信箱:kxx@nmkjz.com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篇目大纲及各篇章承担单位2、《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委员会委员推荐表3、《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撰稿人推荐表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区划审批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法定工作,我区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以下简称《规定》)过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未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政府驻地跨不同行政区域的迁移。为了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现行政区划应尽量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行政区划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二、各地的行政区划变更,要按照“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逐级上报审批,不在规划之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三、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地跨市辖区(旗县)迁移,市辖区(旗县)人民政府驻地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迁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确定。迁移事宜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确需迁移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1988〕民行函第291号)的有关精神,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迁移。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迁移政府驻地。四、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以及苏木乡镇政府驻地跨嘎查村的迁移,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随意设立、撤销苏木乡镇和迁移政府驻地。五、涉及市辖区(旗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勘界工作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完备的勘界资料。六、有关市辖(旗县)行政区划的重大变更,在正式上报之前,要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有关情况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七、政府驻地已迁移,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报批手续。八、市辖区(旗县)政府驻地更名,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2001年至2005年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盟市《内蒙古自治区(2001—2005)盟市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盟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书》的各项要求,对2001至2005年的体育工作进行细致、全面的自查,按时完成自查报告,并按照自治区体育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01—2005)盟市体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基础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内体办字〔2002〕15号)的要求,用A4纸认真打印填写各类档案表格备查。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5年12月派出由自治区体育局、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前往各盟市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听取盟市体育工作报告,检查体育工作档案,实地抽查部分旗县(市、区)和部门,与盟市座谈并交换意见。三、此次检查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共分4个小组。第一组检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第二组检查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第三组检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第四组检查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检查组赴各盟市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体育局另行通知。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落实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2005年11月7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派出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督查工作组,赴各盟市监督指导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督查工作组联系电话:0471-4342287(24小时值班)附件:1、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督查人员分组名单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提纲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附件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提纲一、行政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2005年11月7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纪要落实情况。(一)主要领导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完善。(三)指挥部是否已经开始启动工作并建立了有效工作机制。(四)经费是否已经安排落实,数量及到位情况。(五)防疫物资是否按照要求储备,包括种类、数量。(六)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制是否已经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及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情况。(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情况。1、疫苗订购情况。禽流感疫苗包括H5N2疫苗、H5N1疫苗,口蹄疫疫苗包括O型疫苗和O型-亚洲Ⅰ型双价疫苗。2、疫苗是否为国家指定定点厂家生产;对伪劣、假冒疫苗的查处情况。3、免疫数量和免疫密度。鸡和水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数量、免疫密度,猪牛羊口蹄疫免疫数量、免疫密度。牛羊是否按规定用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双价疫苗全部免疫。免疫密度要说明实际群体免疫密度(免疫动物数量/存栏动物数量)。4、免疫耳标佩戴情况。(三)重点水网地区、候鸟栖息地周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情况。有哪些大型水域及重要候鸟栖息地,这些地区周围家禽饲养状况及饲养方式,采取哪些防控措施等。(四)疫情监测情况。是否对重大动物疫情制定了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方案,是否已经开展了工作。今年以来,对禽流感和口蹄疫分别监测多少样品,监测结果如何,采取什么措施。(五)检疫监管情况。检疫监督措施落实;活禽、活畜交易市场如何加强检疫监督,是否存在活禽现宰现卖现象;流通环节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如何监管。(六)边境地区防控情况。包括国界、省界两个免疫带防疫屏障建立情况,边境旗县动物疫情监测站、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及查堵情况、边境防疫及重点地区加强饲养管理等措施落实情况。(七)针对动物疫病的流行态势,卫生部门为保护人的安全,做了哪些应急准备,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八)是否开展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做到群防群控。包括通过媒体宣传情况、宣传资料发放情况、有关专家解答群众问题情况等。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