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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4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4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2025-06-03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4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吕东明代表提出的第149号《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保障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基于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科学理解,作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设计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来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实现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基础,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制度保障和重要实现路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通过在源头上规制政策制定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统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配套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体系,进一步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司法厅始终秉持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担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定职责,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将是否影响公平竞争、是否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纳吕东明代表的建议,进一步发挥职能。一是夯实制度基础。以《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核心,推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刚性要求,将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为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备案审查。促进程序性审查规范化和实质性审查专业化。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重点环节,对未履行审查程序或材料不完整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市场敏感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对已备案文件中存在隐形壁垒的内容定期清理废止。三是提升审查实效。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聚焦公平竞争审查中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内容等,切实提高文件起草部门风险预判能力,降低文件起草部门的合规成本。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6月3日

签发人:戴 燕

承办人:杨海鹏

电 话:0471-53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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