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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财税〔2003〕20号
2003-07-01
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63x/2003-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财税〔2003〕20号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3-07-01公开日期: 2008-03-28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财税〔2003〕20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 [2003]20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 2003 ] 27 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

政策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 苏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 [2003]27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

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 ] 8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3]8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

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 结算联 ) 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 ) +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 (1 + 17 % )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 17 %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 (1 + 17 % )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 17 %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 5 %。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 财税字第 095 号 ]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转发 有色金属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 年7 月24 日 印发

共印 2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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