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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龙游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游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龙政征〔2026〕4-01号
2026-04-13
索引号:11330825002628539D/2026-101053181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龙政征〔2026〕4-01号公开日期:2026-04-13
发布单位:县府办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5002628539D/2026-1010531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征〔2026〕4-01号
  • 发文日期:
    2026-04-14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政征〔2026〕4-0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龙游县石佛乡下大线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龙游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

石佛乡石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共计2.6114公顷。

二、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龙政征方〔2026〕4-01号)。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幸福路148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公告期满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承包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石佛乡人民政府(石佛乡商业街50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2.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勘测定界图

2.勘测定界表

3.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附件1-附件4.pdf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联系电话:0570-703237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龙政征方〔2026〕4-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游县石佛乡下大线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需要,需征收石佛乡石佛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其他农用地0.176600公顷、林地1.749000公顷、耕地0.685800公顷,征收面积总共2.6114公顷,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3〕99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区片等级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三级区片0.68580078.00000053.492400
林地三级区片1.74900048.00000083.952000
其他农用地三级区片0.17660078.00000013.7748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1〕28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口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和《关于做好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龙人社〔2021〕22号)执行,本次安置人口数为10人,具体人员按以上规定核定。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

四、其他补偿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3〕99号)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五、土地征收经批准后,龙游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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