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19-03-21 | 【实施日期】 2019-03-21 |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3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3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第三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暂按前款规定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
将第七条修改为:“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将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