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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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拓展就业空间,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良性互动发展。二、主要目标使全区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业环境全面优化,创业活力得到释放,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效应愈加凸显。到2020年,全区新增注册创业企业30万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万人以上。三、全面实施六项计划(一)实施创客逐梦计划。1.主要任务。为大众创业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众创空间,推动创新创意成果转化并与社会资本有效对接。2.具体措施。(1)加强众创空间建设。组织实施众创空间建设项目,通过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采取与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在盟市建成10个以上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示范性的众创空间。(2)完善众创空间功能。推进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使其成为创业者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在我区开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节能环保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产业孵化。鼓励科技企业发挥创客培育和创业孵化功能,倡导“企业平台化、员工创客化”的企业发展模式。(3)落实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孵化机构、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科技企业转增股本等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配合)(二)实施创业筑巢计划。1.主要任务。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加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2.具体措施。(1)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区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物流设施、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和居住场所。加快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力争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础上,打造20个以上集培训指导、项目对接、孵化融资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2)加快打造“互联网+”创业园。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整合资源,科学布局,建设“互联网+”创业园,着力构建“一总部、N园、两平台”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的新格局。在呼和浩特市打造“互联网+梦想浩特”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综合体,成为我区电子商务创业园总部。同时,在包头市和通辽市先行试点,各盟市整体推进,到2020年,建成一批各具特色、功能齐全、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引进和培养一批特色商品专业交易平台和电子信息产业交易平台。(3)建立健全创业园建设奖励机制。采取先建后奖的办法,将各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纳入财政“以奖代补”范围,奖励资金由各级创业发展资金列支。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购置与创业相关的设施设备和提供创业相关服务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团委配合)(三)实施创业领航计划。1.主要任务。加大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力度,打造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载体,增强大众创业意识,激发大众创业热情,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和素质。每年培训创业人员不少于7万人。2.具体措施。(1)加强创业创新教育。深化高等学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业创新教育有机结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业创新教育资源,加强创业创新教育。高等院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纳入学分制管理。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全区高等学校百名优秀创业导师人才库。(2)强化创业培训。开发引进针对不同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推广通过创业能力测评进行学员筛选的做法,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一支1000人以上、高水平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创业培训要覆盖有创业愿望的所有人群,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在旗县级以上地区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3)打造创业服务平台。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批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推进面向全区的互联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一建设、区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自治区创业服务门户网站及移动客户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能力测评、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孵化融资对接和在线交流等互联网服务。按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业共建的方式,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挂牌建设5所以上创业大学,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孵化、创业融资等服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团委配合)(四)实施融资畅通计划。1.主要任务。提高创业者创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破解创业融资难题。2.具体措施。(1)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贷款期2年的贷款扶持政策。高等学校毕业生单笔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他人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充足的地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并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的前提下,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上年度当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50%的比例调剂补充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也可适当用于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各地区要优化创业贷款流程,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规范担保基金运行。落实自治区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政策,进一步完善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2)加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奖励,扶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创新大赛经费等。(3)建立多元的创业筹资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资金进入我区创业投资领域,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研究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创业项目、初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五)实施青年创业计划。1.主要任务。促进以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青年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青年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青年创业规模得到扩大、创业成功比例逐步提高。2.具体措施。(1)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完善支持以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政策体系,集成落实普及创业教育与培训、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创业场所扶持、落实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推进符合青年创业特点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落实青年创业辅导制度,建立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投资人为主体的青年创业导师队伍,为其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辅导;搭建青年创业交流服务平台,成立创业俱乐部、创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2)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抢抓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人才流动机遇,吸引集聚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到我区创业创新,研发转化一批国内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孵化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3)落实大学生创业奖补机制。到2020年,打造100个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品牌,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上述奖补资金从各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团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六)实施返乡农牧民工创业计划。1.主要任务。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创业环境,引导更多有技术、有资本、会经营、懂管理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带动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促进农村牧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2.具体措施。(1)全方位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创业。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引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牧民工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自主创业。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牧民工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从事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支持农牧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网上创业,挖掘、升级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畜产品等特色产品,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办特色店、连锁店和品牌店。(2)全面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农牧民工等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37号)等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农牧民工等人员创业;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开发适合返乡创业者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规定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加大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农牧民工等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3)强化返乡创业服务。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继续推进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村牧区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旗县(市、区)工作,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依托现有存量资源,支持各地区整合发展一批面向创业初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为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农牧民工创业提供社会服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创业内蒙古”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评估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计划取得实效。各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方案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各类扶持创业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创业内蒙古”行动有序推进。(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创业创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先进经验,大力营造开展“创业内蒙古”行动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投身创业创新活动。(四)强化典型引导。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运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全区创业大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针对不同群体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创新项目竞赛,选拔并跟踪扶持一批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全面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让标准真正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2.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区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3.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发挥好自治区质监局的综合协调职责和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4.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的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三)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构建结构合理、衔接配套、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大标准体系;力争地方标准制修订数量提升到全国前20位;培育社会团体标准;在全区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社会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二、工作措施(一)优化完善地方标准。1.清理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做好我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2.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加快完善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推动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标准。简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对在用标准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快速修订。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确定标准的有效、修订、废止,着力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加强对标准立项、审查、发布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1.积极研制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深入研究团体标准的相关政策,支撑团体标准更好发展。2.有效管理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落实国家有关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3.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要切实做好对试点工作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推动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1.加强企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推动企业标准的有效实施。2.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率先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向全区。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举报。(四)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大中型企业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研制,大力推动内蒙古标准走向国际,增强话语权。支持我区相关部门、企业与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合作,开展专题性的交流或培训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2.加强国际标准化研究。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争取中俄、中蒙标准化研究中心在内蒙古落地,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蒙古国等国家和地区标准化的研究,推动标准互认。开展中国标准、内蒙古标准“走出去”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为中俄、中蒙等国际产能和贸易合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带动中国及内蒙古的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五)大力发展标准服务业。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加强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做好标准咨询、查新、翻译等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标准化服务。建设国家标准馆内蒙古分馆,努力扩充馆藏,完善基础数据资源,丰富标准数据库。加强我区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六)推进地方标准化法治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的基础上,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进行协调,推动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责任考核,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二)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我区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内蒙古标准“走出去”、标准国际化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三)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重点围绕产品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抓好标准实施的事中、事后跟踪监督工作,保证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促进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围绕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与品牌创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工作的衔接互动。(四)夯实人才队伍。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标准突出贡献奖奖励规定》,表彰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标准发布后同申报专业职称、考核晋升、享受津贴挂钩的办法,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坚持培养和引进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区标准化专家库。加强落户我区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自治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人才培育和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等的科学性、公正性。积极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利用网络媒体、远程教育等手段拓宽培训渠道,切实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五)提高宣传实效。对重要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新闻发布,加强工作解读;抓住“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等重要节点,充分利用各大媒体,采取开辟专刊、专栏、专题等形式,广泛宣传标准化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经验,围绕民生热点举办标准化论坛、讲座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使标准化成为打造“质量强区”的重要助推器。2015年1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结合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坚持数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全区地方志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方志馆建设,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准备工作,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二)主要任务。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目前,通辽市、乌海市、兴安盟、阿拉善盟已完成二轮修志任务,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正在编纂中,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已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有关部门的修志工作形势严峻、问题突出、难度较大,部分还没有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盟市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8年全部完成,各旗县(市、区)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基本完成。各有关部门承编的分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全面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9年全面完成出版任务。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2.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部由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有稳定的修志机构或修志人员,按时完成年鉴出版工作。全区未启动年鉴编纂的55个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前全部编纂出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出版工作要在2020年前完成全覆盖。自治区三级综合年鉴争取在全国版协年鉴质量评比中获奖,并争创1至2个全国知名年鉴品牌。3.重视专业志鉴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志鉴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响应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加强对地方史编写工作的研究,争取尽快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围。4.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制定全区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的意见。各盟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快并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地方志数据库。到2018年全面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网络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5.积极开展旧志整理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编制旧志整理规划,编辑旧志联合目录,在2018年前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陆续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影印、辑佚等工作,完成旧志资料分类整理。6.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培育地方历史记忆,推动城乡地方志文化建设再上一个台阶,逐步开展地方志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农村等活动,2020年前全面建立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体系。7.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及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地方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逐步将地方志书、年鉴纳入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图书评奖范围,到2020年,推出一批精品地方志书。8.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要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到2019年前全面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9.推进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6年全面启动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到2017年完成首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到2019年前完成二轮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开创全区二轮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并举工作的新局面,使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工作走在全国前列。10.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定方志、年鉴理论研究规划。充分发挥《内蒙古方志》和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推动方志理论深入发展。11.扩大学术交流与合作。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和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服务自治区文化“走出去”战略,积极推介一批高质量地方志成果,充分展示地方志的时代价值。12.加强队伍建设。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工作队伍,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到2020年,打造一支由“学术研究带头人”、“业务研究骨干”及“业务研究新秀”组成的人才梯队。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各级地方志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组织、管理、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十三五”规划当中;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统筹解决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强各级地方志机构领导班子;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并确保实施到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做到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研志。(二)保障措施。1.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其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确保地方志事业顺利开展。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地方志机构编制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部门要按照承编分志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修志人员,稳定修志队伍,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针对人员短缺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通过兼职、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2.确保经费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3.确保设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和志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因地制宜地积极筹建各级方志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并争取内蒙古方志馆尽早立项,有条件的盟市要积极筹建方志馆,其他盟市和旗县(市、区)要建立满足基本需求的志书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和资料库。到2019年,全区基本完成各级方志馆、资料库的建设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与本地区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办法或意见,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区地方志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对本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地方志工作进度统计表2.第二轮《内蒙古自治区志》各分志进度和规划表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地方志工作进度统计表.doc第二轮《内蒙古自治区志》各分志进度和规划表.doc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气象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2014—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内政发〔2014〕102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工作的通知》(气发〔2013〕48号),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战略部署,坚持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定位,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坚持全面深化气象改革,不断提升气象预测预报、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能力,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障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气象服务。(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推进气象现代化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协同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和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的合力。2.面向需求,体现特色。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围绕农牧业大区、生态大区、能源大区、航空航天大区实际,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气象业务服务体系。3.统筹集约,协调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并举,坚持软实力与硬实力并重,以软实力为主,统筹各部门资源,协调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4.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深化气象服务、业务、科技、人才、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增强气象事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强化气象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把改革和创新作为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驱动力。(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8337”发展思路需求、结构完善、功能先进、保障有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事业结构,使气象整体实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气象现代化。二、主要任务(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制。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与职责。组建和完善盟市、旗县(市、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按需落实地方编制和预算。成立苏木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设立嘎查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推进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城乡全覆盖。2.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发挥气象灾害防御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组织编制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气象防灾减灾政策法规。积极与各行业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联系和沟通,联合提出关于生态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议(提)案。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高效联动。加强气象、农牧业、林业、水利、民政、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协作,深化区域间、部门间合作,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与常态化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多员合一”的气象助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动员机制,多渠道发展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作用。3.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气象防灾减灾防御考核体系,科学制定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风险管理、应急体系、信息发布、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考评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目标任务督导和绩效评估。4.强化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完善气象灾情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情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干旱、暴雨洪涝、沙尘暴、雪灾、冰雹、雷电、霜冻等主要气象灾害数据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认定评估管理办法》,组建气象灾害评估专家队伍,开展旗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达标评估和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开展气象灾害保险服务,为科学核损理赔提供技术支撑。5.完善气象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和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的,涵盖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冰雹、霜冻等14种主要气象灾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规范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6.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纵向连接国家、自治区、盟市(市、区)、旗县四级系统,横向联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一、畅通、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机制,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规范预警信息发布业务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要求,综合利用各部门信息传播资源,在规定时间内全网、免费向灾害影响区域传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7.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效益(1)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运行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细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各级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力度,确保作业安全。(2)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体系。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现代化建设,优化作业布局,不断提高飞机、地面火箭、高炮和地面烟炉等作业能力。重点建设空基、地基互补的人工影响天气特种观测网,构建信息网络和地空通信互联互通的通信系统。不断完善不同天气系统、不同作业区域和各类作业方式的指标体系。依托人工影响天气数值模式产品与天气预报产品相结合的条件预报,科学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科学指挥、合理选择最佳时机、最佳部位,利用不同作业设备进行催化作业和效果评估,形成装备完善、技术先进、决策科学、作业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体系。(3)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科技支撑。加强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化组织管理和科学运行机制,加大人工影响天气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成果转化。围绕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应用技术,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提升人工影响天气综合科技水平。做好云水资源评估工作,探讨全区空中总水汽、水汽通量的时空分布及年际变化特征,分析空中水汽收支特征和人工增雨潜力。(4)推进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实施东北华北西北区域、大兴安岭林区水源涵养地、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地和红碱淖尔流域生态保护区等人工影响天气建设工程。建设人工影响天气外场科学试验区,布设GNSS/MET水汽观测系统、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全自动雨滴谱仪、X(或C)波段双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和火箭探空等设备,开展空中水汽区域连续观测、定量测量降水、中小尺度对流天气的探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及效果检验等试验。围绕现代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不断提高增雨防雹作业效益。8.增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健全防雷减灾监管机制,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现代化雷电业务体系,健全雷电监测预警系统,提升防雷技术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建立防雷减灾保障服务机制,优化雷电灾害防御服务方式,提高防雷装置检测覆盖率。加强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易燃易爆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防御雷电灾害。9.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利用教育、新闻等部门资源,继续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牧民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国民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10.优化气象防灾减灾政策环境。完善地方气象防灾减灾法规体系,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出台。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各项配套制度。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气象标准化工作进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体系,重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实施反馈机制,开展标准应用效果评估和监督。(五)加强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建设1.统筹气象观测站网建设。统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布局规划(2015-2020年)》,将行业部门气象观测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全区气象观测站网布局规划。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推进农牧业、林业、环境、交通、电力、旅游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加大对农村牧区、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气象观测设施建设力度,实现乡镇苏木自动气象站全覆盖,并逐步向灾害易发、人口集中等重点区域的嘎查村延伸。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数量增加到200个左右,满足干旱灾害监测和农牧业气象服务需求。雷电观测站平均站间距达到150公里,在人口密集地区、雷电灾害重点保护区逐步建设大气电场仪,提高雷电灾害监测能力。天气雷达监测覆盖率达到85%,进一步提高对强对流天气的监测能力。加强自治区大中城市综合气象观测能力建设,构建满足城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和气象环境监测需要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2.推进气象数据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不同行业及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明确合作共建、资料共享内容,建立并落实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合理利用和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资源,逐步拓展与合作部门的通信连接,建成跨部门气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种天气、气候、气象灾害及其相关信息的共享。开展行业气象观测设施校准标定,加强共享资料质量控制和获取、存储、使用的监管,提升部门间共享资料的可用性,实现与气象业务系统的有效对接。3.提高气象观测自动化水平。开展国家地面、高空、农牧业气象观测自动化建设,提高气象站网观测自动化水平。通过调整观测项目和时次、改革气象编发报业务、建设自动观测系统,实现所有地面观测项目的自动化。改进现有电子探空仪性能,提高气温、湿度、气压观测精度,推广应用自动放球系统,逐步取代人工放球,建立地面高空气象观测一体化业务。优化生态气象观测站网布局,改进观测技术方法,建设农牧业气象自动观测系统,逐步实现作物发育特征、土壤水分、农田小气候及环境监控等自动化观测。4.增强气象技术装备保障能力。健全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气象装备保障业务体系,逐步建立部门保障与社会化保障相结合的气象装备技术保障工作机制,履行全社会气象观测设施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气象计量检定、标定与校准能力建设,建设自治区级和通辽市、巴彦淖尔市气象技术保障分中心计量检定实验室,完善自治区级移动气象计量平台,建立盟市级移动气象计量平台和旗县级气象仪器现场校准平台,形成覆盖各行业部门的气象专用仪器计量服务能力,落实全社会气象观测设备统一标校机制。开展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气象维护维修能力建设,建设自治区级地面气象观测设备综合测试维修系统和移动维修系统,完善自治区级新一代天气雷达维修维护测试平台和L波段探空雷达维修测试及培训平台,建设盟市级地面观测设备综合保障平台,配齐旗县气象台站保障维修工具。依托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拓展运行监控覆盖范围,完善运行监控管理制度,优化运行监控业务流程,健全运行监控业务机制,形成全区“一级管理、三级监控”的运行监控业务体系。5.提升气象信息基础支撑能力(1)开展信息网络支撑能力建设。应用MSTP、负载均衡等网络接入技术,升级旗县局(站)-盟市、盟市-自治区带宽网。统一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气象信息安全建设规划,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应用虚拟化技术构建自治区级虚拟化资源池,提高IT基础资源集约、高效的支撑服务能力。进一步开展资料信息化工作,提高气象资料档案信息化服务水平。建设涵盖通信传输、基础网路、机房环境和机房设备的信息网络运维平台,提高智能化、自动化运维能力。制定和完善业务及管理标准规范,提高科学管理及规范运行能力。(2)构建集约化数据环境。根据气象及相关数据日益体现的大数据特性,通过建设海量数据存储系统,构建数据仓库、公共方法库,开发统一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建成自治区级集约化数据环境,提高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应用效率。(3)开展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综合应用和转化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深入虚拟化发布技术研究,满足移动办公应用需求。开展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建设,计算能力达到每秒50-60万亿次。继续开展满足全区三级办公及业务需求的综合信息系统、综合业务平台建设,不断优化系统及平台架构,丰富、提高、升级系统功能。依托集约化数据环境资源,建设气象数据分析挖掘平台。建设全区三级高清视频会议/会商系统,核心节点和关键设备实现双备份,提高图像传输品质。6.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将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制度,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划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地将气象主管机构列为当地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城镇规划、审批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充分发挥气象科技在项目规划阶段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作用,避免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依法开展气象探测环境治理工作。(六)加强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1.提高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1)建立内蒙古数值预报体系。发展以风和降水等气象要素预报为主的数值预报模式,时间分辨率达到15分钟,空间分辨率达到3公里、重点区域1公里。引进数值预报同化系统,改进雷达、卫星、自动站等多源观测资料的同化应用效果。发展数值预报解释应用技术,提高对全球数值预报模式和有限区域数值预报模式的解释应用能力。发展集合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引进集合预报后处理系统,提高延伸期预报水平和极端灾害天气概率预报能力。发展数值预报模式检验技术,建立自治区数值预报检验平台,加强对重大天气过程模式预报能力的检验。(2)完善强天气监测与短临预警技术体系。发展中尺度天气系统客观诊断和主观分析技术,建立内蒙古夏季暴雨中尺度天气分析规范及指标体系。发展灾害性天气自动识别技术和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技术,提升短时强降水、雷电、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强对流天气预警提前量达20分钟以上。(3)建立定量降水预报与估测技术体系。发展多源资料融合技术,强化雷达、卫星及自动站资料的应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定量降水估测产品的精度。发展气象要素格点化预报技术,灾害落区及气象要素预报时效从7天提高到20天。(4)健全精细化要素预报体系。发展精细化要素客观预报技术,改进内蒙古客观要素预报模型,增加云量、能见度、低温等天气现象的预报。完善乡镇精细化客观预报业务,乡镇预报产品时间分辨率达到3小时。推进城市精细化预报业务建设,强化城市街区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业务。2.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能力(1)强化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预警能力。建立暴雨(雪)、沙尘暴、高温、寒潮、大风、霜冻等灾害性天气物理模型,健全预报预警指标和个例库,强化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预警技术业务应用,制作0至72小时精细到旗县(市、区)的分类别灾害性天气落区预报产品和格点产品。(2)完善中小河流洪水风险预警业务。完善面雨量计算技术,健全暴雨致灾临界值指标,开展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优化风险预警业务平台,实现径流、淹没、洪水演进模拟和水深、淹没面积计算功能。积极推进城市内涝预报预警与防治工作。(3)提高环境气象预报能力。加强雾、霾时空分布特征和污染扩散机理研究,改进雾、霾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客观预报方法,发展中期趋势预报技术。强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完善联合会商流程,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等业务能力。3.增强现代气候业务水平(1)构建标准化气候监测业务。建立和完善极端气候事件监测指标体系,丰富监测要素和内容,加强技术方法和发生规律研究,优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平台,开展极端气候事件影响评估工作,拓展监测服务能力,提升气候监测业务标准化水平。(2)完善客观化气候预测业务。开发和优化以气候信息处理与分析系统、月内(延伸期)重要天气过程与气候趋势预测系统、动力与统计集成的季节气候预测系统和多模式解释应用集成预测系统为主的气候预测系统,研发动力气候模式产品解释应用系统,建立和完善延伸期-月内重要过程、月、季、年的分旗县的短期气候预测业务,改革预测会商流程,完善考核检验流程。(3)推进定量化气候评估业务。建立气候对农牧业、水资源、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影响的评价模型,实现气候评价定量化。(七)加强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1.提高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水平(1)建立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基本公共气象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发挥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基础作用,使广大公众平等共享气象事业发展成果。(2)促进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牧区气象防灾减灾、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预防为主、服务精准、传播广泛、有效联动”农村牧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将农村牧区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融入乡村治理,提高农村牧区气象服务均等化水平。建立“部门指导、社区组织、社会参与、公民自救”的社区气象防灾减灾机制,以点带面,推进城市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工作。(3)提供种类丰富、特色鲜明的公众服务产品。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系统,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提高服务产品的丰富性和针对性,满足不同群体的生产、生活、旅游、交通等细分领域需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公共信息传播载体,发展气象官方微博微信,推进预警收音机、大喇叭等应用,实现至少一种手段将气象服务信息传播到公众手中,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2.着力推进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建设(1)构建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发展先进的气象服务技术,完善气象服务业务体系,推进气象服务业务现代化。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气象事业单位主体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完善政策环境,培育服务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推进气象服务主体多元化。强化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气象服务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推进气象服务管理法治化。形成政府主导、主体多元、覆盖城乡、适应需求的现代气象服务体系。(2)加强气象服务技术创新。发展高分辨率精细化气象服务技术、气象影响预报预警和气候影响评估技术、专业化的专项气象服务技术、气象服务数据集成和信息挖掘技术、面向新媒体的气象服务信息传播技术。(3)优化气象服务业务布局。建立适应需求、快速响应、集约高效的新型公共气象服务业务体制。发展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专项气象服务业务,建立统一品牌、上下协同、分工合作的基本气象服务信息传播机制。3.提升粮食和畜产品安全气象保障能力(1)加强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气象部门优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气象服务机构和队伍,完善三级组织体系。健全业务规范、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业务体系。完善气象为农牧业服务指标、方法和业务系统,完善三级技术体系。(2)推进精细化农牧业气候资源区划。开展干旱、霜冻、雪灾等主要农牧业气象灾害区划。针对玉米、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和苜蓿、羊草等优质牧草,开展适宜种植气候区划,为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挖掘粮食和畜产品生产潜力提供科技支撑。(3)强化农牧林业定量预报预估。完善不同作物、牧草、林木的热量条件(温度、积温)、降水量值、日照时数等气象要素的农牧林业指标体系。跟踪和发展作物、牧草、林木生长模型,逐步实现定量预报预估技术。(4)推进精细化农牧用天气预报业务化。针对自治区重要农牧林事活动,开展农牧林用天气预报。开展农牧林业年景展望、趋势预测、定量预报等产量预报。开展作物、牧草适宜播种期、收获期与重要发育期预报和重大农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等级预报。(5)开展重大农牧业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监测预警评估服务。灾害发生前,综合应用灾害风险区划,组织多部门会商,明确防御重点,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灾害发生中,发布短时临近农牧业气象灾害风险预估产品,强化重大农牧业气象灾害灾前监测预警。灾害发生后,加强上下联动,密切跟踪气象灾害发展演变态势,综合研判提出应对措施。综合利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资源,结合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调查等技术手段,气象、农牧业部门和农牧民相结合,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定量评估。(6)推广稳产增产农牧业气象适用技术。发挥农牧业气象试验站优势,开展农牧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引进、中试、示范和推广,加强农牧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适用技术研究。依托盟市、旗县(市、区)技术力量,推进农牧业气象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7)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面向种养殖大户、农机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短信、网络、微博、微信等快速发布手段,开展及时、主动、快捷、有针对性的“直通式”气象服务。4.强化重点领域气象服务(1)建立多部门联动专业气象服务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提升航空、航天、交通、能源、水文、旅游、环境和城市等专业气象服务能力。围绕重点气象服务领域,强化部门合作,建设资源共享、平台共建、联合预警、风险共担的多部门联动专业气象服务体系。完善专业气象服务布局、分工和流程,建立行业气象服务标准,强化专业服务技术体系和业务系统建设,建立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专业气象服务模式,切实提升专业依赖度。(2)提升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制定《重大活动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应急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编制《重大活动气象服务组织实施工作指南》,推进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规范化建设。(八)加强气象服务社会化能力建设1.改进公共气象服务供给方式。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气象服务的政策,加快服务提供方式的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气象为农牧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信息传播工作,积极参与气象信息服务站、大喇叭、电子屏、区域自动气象站、气象信息发布系统等设备建设和维护,实现公共气象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提供方式的多元化。2.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气象服务的活力。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气象服务企业和非盈利性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气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制定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开展气象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鼓励防汛责任人、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和中小学校长等参与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活动,激发气象志愿者参与公共气象服务的活力。组建内蒙古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防雷技术服务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气象服务准入、协调、监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开展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调查,完善公众气象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共气象服务供给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健全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社会气象服务。健全气象服务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气象服务的资质管理、信用评价等规范,分类制定出台气象服务管理制度,保障各类气象服务主体在设立条件、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建立气象服务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气象服务社会监督和评价制度,规范社会气象服务。(九)加强生态文明气象保障能力建设1.提升生态气象保障能力(1)完善“三级监测、两级评估”生态监测评估体系。优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生态监测体系,加强三级地面监测站网、航空遥感监测、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评估业务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两级生态评估评价业务系统,健全业务规范、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完善评估指标和方法,不断提升评估业务能力。(2)提升生态气象保障服务能力。针对自治区森林、草原、农田、沙地、湿地等生态类型,围绕生态脆弱区、敏感区、自然保护与重点生态建设等重点区域,面向“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等重点工程,发挥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互补优势,开展生态环境演变规律、生态功能变化及其气候影响专项评估业务,向党委政府提供年度监测评估报告,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3)强化生态气象服务业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农牧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合作机制,深化合作领域。优化林业、森警、气象“三位一体”森林草原防扑火模式,加强内蒙古森林草原防扑火气象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强化气象为森林草原防扑火气象保障服务能力。针对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春季、雨季和飞播植树造林,开展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2.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工作(1)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完善内蒙古气候变化基础、预估数据集建设,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牧业、林业、水资源、能源等领域的影响评估信息建设,建立内蒙古气候变化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气候变化事实和规律分析,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推进气候变化对自治区粮食、能源、水资源、生态安全的影响评估研究,为自治区适应、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支撑。(2)强化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建立自治区风能、太阳能资源监测、评估和预报业务体系,加强风能资源详查和太阳能资源普查成果的共享应用,完善风电场、太阳能电站选址、监测和评估技术。开展高时空分辨率风场、太阳能辐射数值预报和订正技术研发,完善风能和太阳能预报服务业务系统。(3)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推广,优化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指标体系,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流程和范围,建立和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技术体系,拓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领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农牧林产业结构调整等气候可行性论证,满足不同类型的工程与规划服务需求。(十)加强旗县气象综合能力建设1.提升旗县气象社会管理能力。各旗县(市、区)将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成立气象防灾减灾、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地方气象事业机构。旗县气象主管机构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防雷安全、气象行业管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综合预警信息发布、培育和监管气象服务市场等气象社会管理职能,规范社会气象行为。2.提升旗县气象业务服务能力。旗县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预测预警、气象资料分析应用、综合保障和公共气象服务等业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旗县业务一体化,功能集约化,岗位多责化,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立足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监测评估和农牧业气象服务能力建设,主动开展气象服务。推进气象服务向苏木乡镇、嘎查村延伸,推动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提高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治区气象部门充分发挥人才集聚和科研技术优势,研发全区统一的旗县级业务服务系统和平台,开发满足公共气象服务需求的数据共享系统,完善气象业务服务指标和技术模型,制定专家联系基层制度,建立针对旗县的业务技术支撑体系,形成上级气象部门技术指导,旗县(市、区)解释应用开展服务的业务布局。(十一)加强科技人才支撑能力建设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气象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全面提升气象科技创新能力。深化科研业务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业务需求牵引、研发经费有效配置的科研立项机制。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将气象科技发展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将重大研究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着力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瓶颈。强化以业务应用为核心的气象科技评价机制,建立对气象业务服务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奖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的检验应用,提高科研成果业务应用能力。积极争取中央和各级政府支持,集中资源、集中力量、集中攻关,加大基础业务科技研发力度,保持特色领域和重点领域领先科技水平。加强对中国气象局推广业务平台的本地化和二次开发,提升对业务支撑能力。加大对现有业务平台资源的整合力度,围绕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应用气象、综合观测和信息保障等业务领域建设集约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的业务系统。完善水文气象、环境气象、交通气象、旅游气象、航空气象、航天气象、能源气象、城市气象等专业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对不同行业的气象保障能力。加强气象数据分析处理研究,提升数据资料业务应用水平。2.健全气象人才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将气象科技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提升气象业务、服务和管理的人才保障能力。加强气象人才工程实施,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柔性引进”或聘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好科研项目、创新团队等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吸引各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培养一批在自治区同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人才和在全国同一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完善人才引进和流动机制、选人用人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开放合作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成长环境。三、重点工程围绕自治区气象现代化建设要求,深化自治区“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任务建设,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气象局合作协议部署,根据“十三五”规划任务安排,全力推进气象现代化重点工程项目落实和建设。(十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主要建设内容:监测系统、预报与风险评估系统、预警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信息网络支撑系统、装备保障系统。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十三)“三农”气象服务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十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东北区域、华北区域、西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飞机作业、地面作业、指挥系统能力建设、观测系统、作业效果检验。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十五)天气雷达预警雷达建设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满洲里、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建设新一代天气雷达;根河、阿尔山建设局地预警雷达。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建设单位:满洲里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根河市、阿尔山市气象局(十六)内蒙古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锡林浩特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资金来源:中央投资建设单位:内蒙古气象局,锡林浩特国家气候观象台(十七)内蒙古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公共气象服务业务能力建设;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能力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农牧业气象服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精细化预报能力建设;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现代气候业务系统建设;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十八)内蒙古生态建设与保护和农牧业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生态安全气象服务保障工程建设;华北区域草原生态气象重点实验室建设;生态与农牧业气象自动化观测地面系统以及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监测综合系统建设;农牧业气象监测预测预警评估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十九)内蒙古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大兴安岭林区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地人工增雨工程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二十)内蒙古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能力和航天航空气象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太阳能资源观测网建设;风能预报服务系统建设;航空气象预报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来源:中央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二十一)气象台站综合改善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全区气象台站业务用房、附属用房建设;全区气象台站配套设施建设;业务基础保障设备建设;气象文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以中央为主,中央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单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气象局四、进度安排(二十二)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做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合作协议、“十三五”规划相衔接的顶层设计工作,完成自治区、盟市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和旗县气象现代化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二十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面启动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统筹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现代化建设经费,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二十四)深化完善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对已完成的建设任务和项目,及时投入业务化运行和检验,在实际应用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修订完善,同时做好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二十五)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月至12月)按任务、分项目开展总结、评估和验收工作,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气象现代化建设总的验收、评估和总结。五、保障措施(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气象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气象现代化日常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现代化建设协调机制和部门合作联动机制。(二十七)完善投入机制深入推进自治区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合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气象现代化工作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气象防灾减灾、人工影响天气、生态与农牧业气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气象现代化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气象现代化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气象投入机制,各地区要积极支持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能职责切实提供经费保障。(二十八)强化考核评估建立气象现代化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强化督查和动态管理。抓好各重点项目分阶段实施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督办有力、执行到位。加强对气象现代化指标完成情况的动态评估和管理,把气象现代化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评体系,气象、统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和总结分析,确保气象现代化建设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二十九)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加大气象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服务的宣传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现代化的理解和支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doc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10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林左旗琥珀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范围内禁建的批复
赤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在巴林左旗琥珀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范围内发布禁建令的请示》(赤政发〔2015〕7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禁止在巴林左旗琥珀沟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请你市予以通告。专此批复。201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