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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
2020-07-17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968L/2020-78938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 号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
成文日期2020-07-17公文时效有效

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 2020 〕 19 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 2020 〕 42 号)精神,现就做好 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 16%。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 2020 〕 19 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 2020 〕 42 号)相关规定,2020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 8%,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 16%。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 8% 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缴费比例为 20%。

机关事业单位 2020 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16%,个人缴费比例为 8%。

机关事业单位 2020 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 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8%,个人缴费比例为 4%。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2020 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 2019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688 元的 300% 核定,下限按 2018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257 元的 60% 核定。

2020 年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 2019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688 元的 300% 核定,下限按 2019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688 元的 60% 核定。

(二)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2020 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职业年金基数核定

2020 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一致。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核定

2020 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 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上限按 2019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688 元的 300% 核定,下限按 2018 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5257 元的 60% 核定。在 60% 至 300% 的范围内,由各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对 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在 2021 年补缴 2020 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 2021 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要求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国家和自治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确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效应和红利充分呈现。由于减免政策,导致 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较大变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把握减免的时间节点、企业类型和不同的缴费比例,分别进行核定。对企业预核预缴时已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的,要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清算;对未按规定预核预缴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核定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要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单位、不同类型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7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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