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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内政字〔2023〕23号
2023-03-07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01XD/2023-01349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内政字〔2023〕23号
成文日期2023-03-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免征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疫情期间符合房产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的请示》(包府报〔202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2022年1月至12月房产税合计9134473.07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 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包头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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