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023-06-14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交通厅:

现就杨和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海原县大型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国家对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在支持包括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经济发展方面出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