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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7号
2021-09-23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1号修改) 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 我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 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 及郊区 的,计税毛利率 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 以外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 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四)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 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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