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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0〕74号
2010-07-15

索引号: 000014349/2010-713248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7-1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10〕7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0-0039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诸永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永嘉县、仙居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永嘉县、仙居县政府《关于要求核定诸永高速公路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永政〔2010〕2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诸永高速公路南段(台州、温州段)收取车辆通行费事宜的意见》(浙交〔2010〕154号)悉。鉴于诸永高速公路北段(绍兴、金华段)收费事宜已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诸永高速公路北段(诸暨、金华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浙政办发〔2008〕79号)批复,南段(台州、温州段)于2010年7月2日通过交工验收,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诸永高速公路全线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过往诸永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鉴于诸永高速公路与台金高速公路设有白塔枢纽,对台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明确。重新明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诸永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经营单位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收费期限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工作相关规定,在全线通过竣工验收后审查提出,并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

1.诸永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收费标准表

2.台金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诸永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辆通行费
计费标准、收费标准表
一、计费标准表
(单位:车次费,元/辆次;车公里费率,元/车公里)
车辆分类标准车次费车公里费率20座(含)以下客车
2吨(含)以下货车50.40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
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100.80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
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151.2010吨以上15吨(含)以下货车151.4015吨以上货车201.60注:1.车辆通行费=车次费+里程×车公里费率+桥隧叠加通行费。
2.对一定长度装有通风和监控设施的高速公路独立隧道(含左右洞)叠加通行费,具体叠加标准为:1000—2500米(含)1元/辆次,2500—4000米(含)2元/辆次,4000—5500米(含)5元/辆次,5500—7000米(含)8元/辆次,7000—8500米(含)10元/辆次,8500—10000米(含)12元/辆次,10000米以上15元/辆次。
附件2(见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1604261719399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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