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宁波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的函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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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8-05892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8—0040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8〕152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宁波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的函 浙劳社厅字[2008]15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我市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的函》(甬政函[2008]3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核定,同意你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并建立基金支付能力预警和缴费比例适时调整机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规范、完善你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双低”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你市要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努力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清理规范统筹项目,落实养老保险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效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