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2〕23号
2022-07-15

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P.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2〕23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人民政


                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 年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

                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有新的替代政策,不适宜继续


                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1)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部分条款上位依据已修改或文件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发


                生变化,但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自治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2)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范围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部门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并于 2022 年


                10 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地区、



                                                                                               - 1 -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