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22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 以下简称全电发票 ) 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 可接收通 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 开票方 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2年11月7日起,内蒙古自治区 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 的 试点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 试点地区 范围 将 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 开票试点 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 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 、 全电发票 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 的规定执行。
四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