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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及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的通知

2025-03-21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5-00013
主题分类财政;税务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
文 号呼财税〔2025〕2号
成文日期2025-03-21
公文时效有效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5-00013主题分类财政;税务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文 号呼财税〔2025〕2号
成文日期2025-03-21公文时效有效

关于转发财政部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及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金局、和林新区财金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78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呼财税〔2025〕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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