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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财税综〔2025〕570号
2025-06-16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财税综〔 2025〕570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

乌兰察布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税〔2025〕5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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