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3-08426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发布时间 | 2023-06-30 |
| 文件类型 | 公告 | 废止时间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735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