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9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011099819/2009-03721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文号
无
责任科室
法规科
主题分类
其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会协[2008]105号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会协[2008]9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行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实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健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协会作为推动行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时代赋予的一项光荣使命。
多年来,在财政部门和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协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行业各项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与会员需求、社会期望和行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关系到行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关系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各级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方式,切实解决行业发展和会员执业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 加强调查研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建立与会员的交流平台,广泛倾听会员呼声。每年应确定调研的重点项目,并确保调研工作取得成果,全面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明确工作方向,研究解决办法。
- 制定发展规划。要积极总结行业发展规律,深刻分析和判断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要求,增强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科学规划行业未来发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
- 抓好工作重点。要强化统筹意识,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又要加强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使协会工作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向战略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领域拓展。特别要抓住事关全局的主要矛盾,明确每个时期、每个年度、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兼顾一般,通过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推进。
- 重视政策落实。制定政策措施并确保政策措施的执行到位,是协会推进和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科学制定推进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同时,要狠抓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停留于文件。
- 完善工作机制。要在财政部门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健全协会决策和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授权、章程规定和会员需求,积极行使职能,充分发挥包括委员会等在内的协会各类工作组织的咨询、决策作用,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联络机制,使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会员。
三、加强会员服务,创新工作领域
- 着力扶持和引导事务所发展。当前,要围绕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竞争力这一行业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支持事务所在做大做强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积极推进大型事务所跨地区交流合作,大力协调解决联合合并中遇到的困难,并为事务所吸引和培养高端人才提供便利。
要在尊重市场选择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协会的引导作用,通过座谈、论坛等多种形式,搭建事务所与事务所之间、事务所与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为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合并牵线搭桥,培育优质事务所,按照优质优先原则推介事务所参与高端市场的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事务所建立国际服务网络、树立国际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时,要重视中小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工作,充分利用事务所报备信息,掌握各事务所执业特点、擅长领域,支持引导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做优,实现行业和谐均衡发展。
- 深化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指导,提高课程设计的前瞻性、先导性,以及对不同层级人员培训的针对性,特别要帮助中小事务所新任股东和合伙人提升管理技能;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本地区财经院校和行业专家的专业资源,丰富课程体系和案例教学手段;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培训机制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
其中,要统筹推进事务所人才培养、使用和推广工作。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人才参加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广泛吸收行业领军人才参与协会委员会以及执业质量检查、行业课题研究等专项工作;广开渠道,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以及为证券、金融、国资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工作提供专家支持。
- 不断改进注册管理工作。坚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方便会员,减轻会员负担的原则,改革完善会员注册、转所、转非、任职资格检查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协调建立并认真实施股东、合伙人资格实质性审查程序;紧紧抓住“注册”这一中心枢纽,加强对会员执业资格信息和执业活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披露,做好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全面实现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的“全面记录、实时监控、主动披露”功能,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做到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深会员制度,不断完善会员分级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为不同层级会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非执业会员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提供培训及专业信息支持。
- 继续加强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专业技术咨询工作,对会员咨询的专业问题做出及时答复,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应向所辖事务所公告。推广应用信息技术。
- 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立法和政策协调,密切关注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积极反映行业诉求;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外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逐步解决重复检查、市场分割以及外部干预等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指导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健全行业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机制。
- 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诚信是行业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众信赖行业的基础。要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完善行业诚信的教育监督体系。强化会员执业诚信的教育和引导,组织落实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制度;认真执行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办法和惩戒程序,严格检查,严格惩戒,树立监管权威;不断总结完善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处机制,宣传和表彰诚信行为,披露和惩戒失信行为,将行业诚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不断加大行业宣传工作力度,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深化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增进了解,取得支持,着力打造注册会计师职业品牌,铸造行业诚信形象,促进行业永续发展。
- 大力加强行业党建工作。以行业党建工作保障和促进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途径、方式和工作内涵,健全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文体活动,活跃行业文化,营造和谐氛围。
四、严格协会管理,提高执行能力
- 严格协会内部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心,调动积极性。
- 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科学安排好每年、每季、每月的工作,特别是在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间上,对向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细化并予以制度化。要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明确完成时限、监督工作进度。要严格督办和检查制度,不遗余力,抓住不放,确保抓出成果、取得实效。
- 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协会员工的教育培训,积极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高协会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协会队伍的作风建设,强化协会员工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弘扬脚踏实地、改革创新、敢抓敢管、注重服务的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协会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法规科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2 :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8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协会管务工作的意见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 ||||||
|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 ||||||
| 是否为原所股东 (合伙人) |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 (退伙)手续 | |||||
|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 |||||
|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
|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
|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 合同号 | |||||
|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 |||||
| 转所申请 :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出地注协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地注协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提供一份。
附表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 序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个人意见 (签名) | |
| 转出(迁出)所意见 :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迁入)所意见 :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 转出地注协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地注协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由转出(迁出)所、转入(迁入)所、转出(迁出)地注协及转入(迁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工作。199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完善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行业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行业管理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该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则未包括上述相关内容,需加以补充完善。
(二)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管理的特点。事务所脱钩改制,将注册会计师彻底推向市场,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挑战,转所的人数急剧增加,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矛盾。同时,一些拟新设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后,至新所批准期间,其资格如何进行管理等,均需要进行规范。
(三)简化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暂行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转所的要求较为严格,需由转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转入事务所向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转入事务所的申请报告、与该注册会计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现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任职资格检查,因此,转所时再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已无必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注册会计师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简化注册会计师转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推动注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服务。《暂行规定》中未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时间,不仅无法处理那些办理转出手续后,长期不办理转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而且由于各地注协对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一周办理一次,有的一月办理一次,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地方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的期限。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时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予以调解。
二、制定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自2004年起草并修改至今,中注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曾先后3次征求全行业意见,2次征求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2008年5月,在中注协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财政部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送审稿)》,提请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共19条,从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转所程序、审核要求、相关责任、转所信息的录入和档案保管等七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转所作了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严格管理。根据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呈现的新特点,为加强管理,在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构建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执业环境,针对转所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并规定“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于调解无效的,地方注协可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但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行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 提高效率。为促进地方注协提高办事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对地方注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时间进行了规范。地方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同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对出现合并、分立、迁移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批量转注册会计师的,还简化了转所手续。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四)创新机制。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结合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关系可由注协代管的三种情形: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协代管的形式,不仅填补了管理中的漏洞,对于那些暂不能归属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明确由注协来管理;而且明确了管理权限,即由转出地注协代管,避免在对这些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与服务中,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加强监督。第十三条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信息管理。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加了信息录入及公告的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应当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第十七条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转所信息应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还对《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