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2008-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索引号: 00817384-6/2010-00082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 2010-01-01 12:0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0-01-01 12:01 主题词: 2009 加工贸易 限制类 目录 调整 文件状态: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20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 2008 年第 120 号 【发布时间】 2008-12-3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44 号公告》(下称 44 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 1730 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 500 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 106 个,限制进口 394 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97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 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 2009 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附件: 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