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4-08-09 | 【实施日期】 1994-08-09 |
|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199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