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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9〕481号
2009-12-31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渝价〔 2009 〕 481 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市 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市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二、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分段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 10%。

三、本通知从

2010 年 1 月 10 日起

执行,其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试行期限为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 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

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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